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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教育学院关于学生参加集体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

编辑日期:2008-06-03 10:43:26 作者:国际教育学院 来源: 点击次数:关闭

国际教育学院关于学生参加集体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 

为严明校风校纪,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增强我院学生的凝聚力和团结向上的作风,活跃学习氛围,丰富学习生活,培养学生积极、主动、上进,甘于奉献的精神,体现“团结,求实,博学,创新”的校训要求,以争创一流学院的精神全面要求学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集体活动要求  

1、凡我校我院组织的所有健康、向上的集体活动,要求我院学生都应积极参加。  

2、凡要求以班为单位参加集体活动的,各班级所有成员都应积极参加。  

3、凡我院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集体活动,不得擅自脱离集体。  

4、凡集体活动,都应保证按时、按要求,保质保量圆满完成。  

5、所有学生干部、学生党员、积极分子都必须主动参与各种健康、向上的集体活动,不得无故推脱。  

二、参加集体活动奖励办法  

1、凡积极主动参加集体活动者,都视为我院积极分子从优对待。  

2、凡积极主动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30人以上集体活动的,如合 唱团、志愿者服务队、各种文体活动、社会实践、观看各种演出等,在综合测评中均予以加分(具体加多少视具体情况而定)。极主动参加集体活动,取得优异成绩的,视具体情况给予双倍加分。  

3、在集体活动中作出卓越贡献,表现积极,成绩优异,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者,除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外,在一切评优推优活动中均给予优先考虑。  

三、不按要求参加集体活动管理办法  

凡我院在籍学生,不按要求积极主动参加集体活动者:  

1、不得评定奖学金,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  

2、综合测评中,德育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加分。  

3、取消其一切形式的奖励。  

4、不得担任任何级别的学生干部,取消其担任学生干部的资格。  

5、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评优推优活动。  

6、不能进行入党积极份子培养。  

四:附则  

1、办法所规定的集体活动,仅包括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不包括班级集体活动。  

2、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在籍学生(大二可适当放松),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其最终解释权归团总支、学办。  

国际教育学院团总支、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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