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校来华留学生出入境和停留居留证件的办理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来华留学生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来华留学生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和《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 出入境管理
(一) 来华留学生入境
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学习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
来华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
1.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2.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
对不准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对未被准许入境的来华留学生,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责令其返回;对拒不返回的,强制其返回。来华留学生等待返回期间,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
(二) 来华留学生出境
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
来华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1.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
2.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3.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二、 停留居留管理
(一)外国来华学习人员在入境后必须在三十日内到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学习类居留许可。居留许可的时限和在呼学习时间一致。已有居留许可的留学生在居留许可期限内出入境无需办理返签手续。
(二)已满16周岁的(含16周岁)留学生申请居留许可需要提供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证明。
(三)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为外国留学生办理初次居留许可,初次申请居留许可需提交的材料:
1.本人护照原件复印件;
2.录取通知书,学习公函,201或202表;
3.居留期限半年以上的留学生需要健康检查证明;
4.申领临时住宿登记表前往所属派出所盖章审核;
(四)持X1字签证入境者,应当提交就读学校注明学习期限的函件和录取或者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者,还应当提交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签发与学校注明学习期限一致的居留证件。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来华留学生,需要勤工助学或者在校外实习的,应当经内蒙古农业大学同意后,提交内蒙古农业大学和实习单位出具的同意勤工助学或者校外实习的函件(函件内需注明每周勤工助学的时间),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
(五)凡办理居留许可需延期的外国留学生,应在居留许可到期前提前一周到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延期手续。如遇学期结束或假期,外国留学生应提前半个月到呼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延期,办理延期完毕需到外事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六)在校外居住的留学生及家属需要向内蒙古农业大学国际教育学院申请同意,要在所居住地派出所做备案,方可在校外居住。留学生去居住地点变动,须在24小时内到当地派出所盖章确认的来华留学生临时住宿登记表交回内蒙古农业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备案。
(七)留学生在中国留学期间要服从内蒙古农业大学国际教育学院统一管理,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日常生活要注意安全及防火措施,如遇紧急情况及时报警(110)或与学校取得联系寻求帮助。
(八)留学生换护照后,其201/202表护照号码要到相关部门进行变更。
(九)留学生家属办理私人事物类居留许可时,在留学生本人学习类居留许可办理好的情况下:持来华留学生临时住宿登记表、学校公函、亲属关系证明及认证,到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与留学生学习期限一致的居留许可。(需注意的是境外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需要经过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方可使用)。
(十)留学生护照丢失后的手续;到本国驻中国使领馆补办证照后,持派出所出具的报失证明、学校公函、来华留学生临时住宿登记表。留学生持以上材料到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停留签证,办理签证的时间为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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