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管理工作,发挥中国政府奖学金的效益和作用,根据教育部制定的《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内容要求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教育部《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中相关要求,我校负责对在华学习期限一学年以上或者原定学习期限结束后申请延长奖学金期限的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提出“合格”或者“不合格”以及是否继续提供或者终止、取消奖学金的建议,决定其是否具有继续享受或者恢复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第三条 年度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1、国际教育学院发布奖学金年度评审通知。
2、奖学金生本人领取并如实填写《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学生自评)表》,并按规定期限提交给所在学院,逾期申请者不参与年度评审。
3、学生所在学院或导师对参加年度评审的来华留学生进行专业学习评审,其他提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初评意见,以及是否继续提供或者中止奖学金的建议。
4、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后上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5、将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结果报送自治区教育厅上报留学基金委批准。
第四条 年度评审的内容为:
(一)学校评审
1.道德品行,为本学年来华留学生的道德品行表现定量打分,满分为30分;
2.学习成绩, 为本学年第一学期的各科考试、考核成绩和第二学期的学习基本情况定量打分,满分为30分;
3.学习/科研态度, 为本学年来华留学生在学习科研活动中的表现出来的积极态度定量打分,满分为20分;
4.参加活动情况, 为本学年来华留学生在参加各项活动的情况定量打分,满分为20分;
5.由导师或班主任,为本学年来华留学生的综合表象做详细、认真的定性评价。
(二)学生自评
1.遵规守纪,为本人在本学年中,是否遵守校纪校规情况进行说明。
2.学习情况,为本人在本学年中的学习情况进行说明。
3.参加活动情况,为本人在本学年中,参加学校或者有关单位组织的文艺体育等活动情况进行说明。
4.以上三项,要根据事实情况进行说明,不可夸大事实、不可弄虚作假。
第五条 根据评审结果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止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一年:
1、因考核成绩不合格留级或者降级的;
2、所修课程连续两年未达到规定学分的;
3、因违反校规校纪而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
被中止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者,自下一学年开学起停发其奖学金。中止期满前,经本人申请,可以参加当年度的评审,如评审合格,经学校、基金委批准后,可以自下一学年起恢复其享受奖学金资格。中止奖学金者,如继续以自费方式留校学习,须于接到评审决定后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国际教育学院会同研究生院及有关学院审批。
中止奖学金后留校学习者,可于中止期满后申请恢复奖学金。申请者须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国际教育学院会同研究生院及有关学院审核,审核同意后,由国际教育学院报自治区教育厅、基金委。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
1、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
2、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两次未通过年度评审的;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评审的。
被取消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者,从公布之日起停发其中国政府奖学金,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不得再恢复。
第七条 本细则由内蒙古农业大学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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